权力和义务告知书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的规定,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。
一、当事人的权利
1.依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;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变更、放弃仲裁请求;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;提出仲裁反请求。
2.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。
3.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。
4.申请财产保全、证据保全。
5.约定、选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;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;申请仲裁员、办案秘书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员回避。
6.收集、提供证据。对证据进行质证,发表辩论意见,作最后陈述。
7.请求调解。自行和解的,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。
8.认为开庭笔录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,申请补正。
9.对裁决书中的文字、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,请求补正或者作出补正裁决。
10.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、执行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。
二、当事人的义务
1.如实书写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;在庭审中不得做虚假陈述。
2.对自己的主张按期提供证据,不得提供伪证。
3.遵守仲裁员回避制度。
4.按时参加开庭。
5.遵守开庭纪律和仲裁程序。
6.在庭审笔录上签字。
7.在仲裁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。
8.主动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。
9.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用。
10.法律、法规和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申请人
被申请人
仲裁申请书
申请人
被申请人
调解申请书